土地登記規則  申請登記之文件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35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:

一、因徵收、區段徵收、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。

二、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。

三、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。

四、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。

五、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。

六、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。

七、法定地上權之登記。

八、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。

九、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,他共有人 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。

十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。

十一、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。

十二、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