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登記之申請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32條
公同共有之土地,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 ,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,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。

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,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公同共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