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使用管理登記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155-4條
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登記之內容,於登記後 有變更或塗銷者,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、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 記機關提出申請。

前項申請為變更登記者,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、變更事項及變更 年月日,於登記簿標示部或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所 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;申請為塗銷登記者,應將原登 記之註記塗銷。

前項登記完畢後,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共有物使用管理專 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