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144條
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 之新登記前,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(市)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 銷之:

一、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。

二、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。

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,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