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142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登記機關應予登記,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 關機關:

一、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暫時處分、 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,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 處分之登記者。

二、土地經其他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,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 囑託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暫時處分、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 清算登記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