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141條
土地經辦理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暫時處分、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 為清算登記後,未為塗銷前,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。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徵收、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。

二、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、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 之債權人。

三、公同共有繼承。

四、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。

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,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查無其 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