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140條
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,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 託為查封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,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,並復知法院或 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