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土地權利信託登記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133條
信託內容有變更,而不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,委託人應會同受託人檢 附變更後之信託內容變更文件,以登記申請書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。

登記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,應依信託內容變更文件,將收件號、異動內 容及異動年月日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,並將登記申請書件複 印併入信託專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