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土地權利信託登記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132條
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,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 信託專簿,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,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、閱覽費 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,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。

信託專簿,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