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登記規則  繼承登記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123條
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,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, 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;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,應於辦畢 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,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。

前項情形,於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,應於辦畢遺產 清理人及繼承登記後,由遺產清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。

第一項情形,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,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 記後,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