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施行法  土地稅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42條
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、空地稅倍數、荒地稅倍數、土地增值稅 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,確定施行後,如有增減,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,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