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施行法  土地稅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36條
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,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分別依土地 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,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, 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,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 稅倍數,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,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 建築改良物稅率,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 物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