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施行法  土地使用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31條
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,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定之,並報請中央地政機 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。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,得由中央地政 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