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施行法  土地使用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28條
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,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 ,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,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估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