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使用限制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90條
城市區域道路溝渠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,應依都市計畫法預為規定之。

第91條
城市區域之土地,得依都市計畫法,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 。

第92條
新設之都市,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,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征收 整理重劃,再照征收原價分宗放領,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。

前項征收之土地,得分期征收,分區開放,未經開放之區域,得為保留征 收,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。

第93條
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,得為保留征收,並限制 其建築。但臨時性質之建築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