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使用通則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89條
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,得劃定區域 ,規定期限,強制依法使用。

前項私有荒地,逾期不使用者,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得照申報地價 收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