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使用通則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86條
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農地,得依集體耕作方法,商同 主管農林機關,為集體農場面積之規定。

集體農場之辦法,另以法律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