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使用通則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81條
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,依國家經濟政策、地方 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,分別商同有關機關,編為各種使用地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