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權利變更登記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79-2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:

一、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。

二、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。

三、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。

四、聲請分割登記,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。

五、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。

六、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。

前項工本費、閱覽費費額,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