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
土地權利變更登記
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79-1條
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,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為之:
一、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。
二、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。
三、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。
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,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,對於所登記之 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。
預告登記,對於因徵收、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,無排除之效力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