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權利變更登記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76條
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,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。

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,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,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,免納登記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