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權利變更登記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75條
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,經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審查證 明無誤,應即登記於登記總簿,發給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,並將原發土地權利書狀註銷,或就該書狀內加以註明。

依前項發給之土地所有權狀,應附以地段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