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總登記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68條
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,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損害賠償,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