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總登記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62條
聲請登記之土地權利,公告期滿無異議,或經調處成立或裁判確定者,應 即為確定登記,發給權利人以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。

前項土地所有權狀,應附以地段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