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總登記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48條
土地總登記,依左列次序辦理。

一、調查地籍。

二、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。

三、接收文件。

四、審查并公告。

五、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