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征收補償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246條
徵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,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。

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,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該管直 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備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