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征收補償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239條
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,依左列之規定︰ 一、已依法規定地價,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,依其法定地價。

二、已依法規定地價,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,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。

三、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,其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估定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