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征收補償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238條
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將改良物代為遷移或 一併徵收之︰ 一、受領遷移費人於交付遷移費時,拒絕收受或不能收受者。

二、受領遷移費人所在地不明者。

三、受領遷移費人不依限遷移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