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欠稅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206條
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,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財政 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,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 法機關拍賣,以所得價款抵償欠稅,餘款交還原欠稅人。

前項拍賣,適用第二百零二條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