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欠稅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204條
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,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 縣(市)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,抵償欠稅,免將土地拍賣。

前項提取收益,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,方得為之。

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,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