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地價及改良物價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160條
地價申報滿五年,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 減時,得重新規定地價,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 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