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土地重劃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135條
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,經上級機關核准,得就管轄 區內之土地,劃定重劃地區,施行土地重劃,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 地界:

一、實施都市計畫者。

二、土地面積畸零狹小,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。

三、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。

四、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,成立標準農場者。

五、應用機器耕作,興辦集體農場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