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耕地租用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121條
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,除依民法第四 百六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,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酌收報酬 ,但不得超過供給物價值年息百分之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