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耕地租用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120條
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,承租人得向 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支出前條第二項耕地特別改良費,但以其未失效能部 份之價值為限。

前項規定,於永佃權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條及第八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撤佃 時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