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耕地租用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119條
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,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,致增加耕地生產 力或耕作便利者,為耕地特別改良。

前項特別改良,承租人得自由為之,但特別改良費之數額,應即通知出租 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