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耕地租用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112條
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,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,其金額 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。

前項擔保金之利息,應視為地租之一部,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