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 耕地租用 ( 100 年 06 月 15 日)
第110條
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,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, 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,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,依其約定或習慣。

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,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,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