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6條
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:

一、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,且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。

二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,由法院指 定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 者。

三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