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25條
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,得洽請相關機關(構) 、法人、團體或個人提供之,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