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22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,運用社會工作人員,對連續 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、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,進行輔導及提供相 關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