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21條
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,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 家庭財產,且不得作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

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,得檢具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出 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,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專供存入前 開儲金之用。

前項專戶內之儲金,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,準用第一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