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20條
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,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 展帳戶外,得保存該帳戶,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, 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。

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,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 付政府相對提撥款。

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,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,於未結清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,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,依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