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 ( 107 年 06 月 06 日)
第12條
開戶人、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,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 教育發展帳戶,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。但有特殊情形者,得於每年年度終 了前,辦理補存。

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,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 。但有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