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4條
受災低收入戶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,應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辦理。

本辦法發布前已發生之災害,其受災低收入戶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,應 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