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29 日)
第4條
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被保險人資料,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 )政府彙整向保險人辦理農保保險費補助事宜。

保險人為辦理受災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事宜,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所需資 料,各該機關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