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9 日)
第6條
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收益,應於決算後全數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 金,不得分配予社員。但公益金得捐贈於合作事業發展基金。

前項所稱業務收益,指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收入,扣除成本及按比率分 攤管銷費用後之賸餘。

第一項提列之公積金,不得超過業務收益百分之十,其餘額提列為公益金 ,應供社會福利、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,不得移 為他用。

前項提供合作事業教育訓練用途使用之公益金,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