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4條
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,規定職員之薪給、考核、獎懲、升遷、 調免、出勤、差假、教育訓練、保險、退休(職)、資遣、撫卹及其他有 關事項,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