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3條
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,訂定員額編制規定。

前項員額編制,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、經理、副總經理或副理、主任、 文書、會計、出納、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,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