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9 日)
第9條
托育人員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,或因有本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駁回其申請時,主管機關應即命其停止服務, 並強制轉介所收托之兒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