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9 日)
第7條
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
一、每一托育人員:

(一)半日、日間、延長或臨時托育:至多四人,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 人。

(二)全日或夜間托育:至多二人。

(三)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:得增加收托半日、日間、延長或臨時托育至 多二人,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。

(四)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:得增加收托半日、日間、延長或臨時托育 一人。

二、二名以上托育人員: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,其中全日或夜間 托育至多二人。

前項兒童人數,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,並包括 其六歲以下之子女、受其監護及三親等內兒童。

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,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。